2008年度收储新疆棉公证检验实施方案
为稳定棉花市场,国家决定公开收储部分2008年度生产的棉花,现将收储新疆棉公证检验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开始时间:收储交易全部结束后。
(二)检验地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公布的本次收储指定仓库。
(三)质量检验和验收方式: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组织承检机构对拟交储棉花是否符合收储质量标准和包装组批要求进行确认,并对符合要求的棉包重新称重。
二、相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产地及生产年度:新疆2008年度生产的并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2、品级:一至四级。
3、长度:28mm及以上。
4、马克隆值:A级、B级和C级C2档。
5、加工在线回潮率:不超过8.0%。
6、异性纤维含量:低于L档(含L档)。
(二)包装及组批要求
1、棉包外形尺寸、重量与允许偏差: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T 6975―2007)Ⅰ型棉包要求;长度1400mm(允许偏差-30mm),宽度530mm(允许偏差-10mm),高度700mm(允许偏差+150mm);重量227公斤,允许偏差毛重±10公斤。
2、包装物:棉包必须采用新包布,并且是符合棉包包装要求的,不污染棉花,不产生异性纤维的本白色纯棉布、塑料或其他材料。塑料包装袋应留有半圆形透气孔隙,单个透气孔隙面积不大于240mm2。
3、棉包标志:每个棉包必须附有棉包条码作为棉包标志,棉布包装的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棉花产地、棉花加工单位、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
4、组批:拟交储棉花需组批交货申报公证检验,每批数量为93包或186包,其中在新疆自治区棉麻南疆公司、新疆兵团棉麻库尔勒储运经销站、新疆农资集团北疆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自治区巴楚棉麻站和新疆兵团巴楚棉花储运有限公司5个库点进行入储公证检验的,每批数量必须为91包或182包。每批棉花必须是同一品级。
(三)其他要求
1、为保证每批交储数量符合上述要求,避免因个别棉包不合格剔除导致整批不能交储,产权单位在交储前必须对照每包棉花的仪器化检验结果,严格按照收储要求进行组批,并分清批次按合同号进行码放,确保拟交储棉花批次经中储棉公司初验和公证检验后符合收储要求。
2、拟交储棉花必须有完整、清晰的批次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且货证同行,证书所载信息必须与拟交储棉花实物条码卡、包头等信息一致。
3、棉包悬挂的条码卡要完整,内容要清晰可辨。
4、产权单位必须保证拟交储棉花实物与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条码卡相一致,严禁调批换包,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凡发现此类问题,将对其交储的棉花全部停止公证检验。
5、产权单位所提供条码明细表电子文件须为文本文件(.txt)或电子表格(.xls),一行或一个单元格录入一个条码,以合同号、批号为单位,电子文件所载条码信息须与拟交储实物组批一致。
三、相关单位职责
(一)中纤局职责
1、中纤局要合理调配检验力量,做到棉花随申报随检验,确保结算效率。
2、中纤局负责给相关承检机构提供《2008年度收储新疆棉公证检验工作要求》、《2008年度收储新疆棉通讯录》、2008年度新疆棉仪器化公证检验数据、专用软件及相关电子版文书等。
3、中纤局负责跟踪承检机构检验进度及检验情况,加强对承检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4、中纤局负责向有关部门定期提供检验进度和检验情况,并就检验中出现的本方案未能涵盖的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二)承检机构职责
1、承检机构负责具体承担对拟交储棉花质量标准和包装组批进行确认,并对符合要求的棉包重新称重。
2、承检机构接到中纤局下达任务后,要及时与中储棉公司驻库人员、仓库联系,与其确定开展收储公证检验所需的作业场地、配合公证检验所需的搬倒设备和人员、每日能够完成的检验数量、开始检验时间及完成时间。
3、承检机构根据仓库所能提供的配合公证检验作业能力合理安排检验人员数量,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库检验。
4、承检机构负责直接受理中储棉公司或仓库公证检验申报单,并及时报中纤局备案。
5、承检机构负责提供公证检验结果。
6、承检机构必须遵守仓库各项规章制度,配合中储棉公司和仓库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三)中储棉公司职责
1、中储棉公司负责向中纤局提供各仓库准确交储数量。
2、中储棉公司负责组织人员对拟交储棉花进行初验,初验完成后向承检机构申报公证检验,同时提供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和棉包条码明细表电子版,公证检验证书要完整、清晰且与实物一致。
验收工作包括:(1)对拟交储的棉花进行外包装检查,核对货证是否一致;(2)为便于中储棉公司抽查棉花质量,拟交储的棉花须包包附带条码卡、加工企业留样(含条码卡小标签),如果没有留样可以通过开包方式取样;(3)拟交储批次是否符合组批要求。
3、中储棉公司或仓库应以产权单位、合同号为单位申报,报检单信息须与初验后实物相符且内容准确无误。
报验内容包括:报验日期、合同编号、批号、产地、加工企业名称、加工企业代码、件数、重量、产权单位、交付仓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中储棉公司负责向中纤局提供此次收储的仓库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参与此次收储工作的中储棉公司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该人员负责工作,中纤局据此汇总生成《2008年度收储新疆棉通讯录》下发相关单位。
5、中储棉公司可以对入库棉花通过留样或开包方式进行抽查,如对质量有异议可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中储棉公司应要求仓库确保具备配合公证检验作业能力,对因仓库原因影响收储进度应及时协调解决,对因承检机构责任影响收储进度应及时反馈中纤局协调解决。
(四)仓库职责
1、仓库负责提供满足现场检验进度要求的运作场地、搬倒力量或熟练机工,配备满足现场检验需要的衡重设备(电子台秤、校验砝码等),衡重器材须经计量检定合格。
基本条件:每个工作面需配备两台夹包机、一台电子磅秤和校验砝码及足够的运作场地;每个工作面需配备两名业务熟练司机或机工、至少两名业务熟练的搬到工人;每个工作面仓库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收储期间相关事宜,该人员应熟悉公证检验流程,配合承检机构有序开展公证检验工作。
2、同一申报单的棉花须以合同号、批号为单位分别码放,不能混批码放,棉垛码放须符合仓储规范要求,确保棉垛附近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中储棉公司委托仓库进行申报和初验的,仓库应按照中储棉公司统一要求做好公证检验申报及拟入库棉花的初验工作。
4、仓库应本着先入库先申报先安排检验的原则,合理安排拟交储棉花及时检验。
5、仓库负责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验其它各项工作。
四、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申报和下达:
1、竞卖成交结束后,中储棉公司向中纤局提供各仓库准确交储数量。
2、中纤局根据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各仓库交储数量,确定承担各库入库公证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
3、承检机构接到任务后,必须提前与中储棉公司驻库人员和仓库联系落实,拟交储棉花初验工作是否完成,现场检验工作条件是否具备。
(二)现场检验
1、现场检验包括受理报验、货证核对、清点件数、确认质量标准和包装组批是否符合收储要求,对符合收储要求棉包称重并加盖验讫印章。
2、承检机构须携带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条码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到库开展公证检验工作。
3、初验完成后,中储棉公司或仓库向驻库承检机构申报公证检验,申报时以合同号为单位,同一合同号棉花不能一次全部到库,中储棉公司或仓库可根据棉花到库实际进行初验和申报,并在申报单中进行标识和区别。
4、受理申报后,承检机构应对初验合格申报检验的棉批合同号、批号、件数、加工单位、包装质量等进行核对,查验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与棉包标识信息及条码卡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反馈中储棉公司驻库人员或仓库。
5、核对无误后,承检机构逐包扫描条码,由专用软件判断该棉包有无仪器化公检结果,其加工时在线回潮率、品级、长度、马克隆值等是否满足收储要求,经判断合格后再过磅称重,在软件中输入逐包重量结果(包括毛重、皮重),并在棉包上加盖验讫印章。不符合收储要求的不再进行重量检验。
6、经中储棉公司认可,承检机构可使用产权单位提供的棉包包装物称重,包装物必须完整且与交储棉包包装物一致,称重用五千克台秤由指定仓库提供且检定合格。产权单位不提供包装物的,需由中储棉公司确定皮重的获取方式和数量。
7、承检机构每日称重前必须校准电子磅秤,确保电子磅秤处于正常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反馈中储棉公司或仓库更换。
8、具备整车或多包过磅条件的仓库,可以整车或多包过磅称重,严禁混批称重,具体流程是:
整车过磅:将待检棉批整车称重,计算总毛重,承检机构初步判断该批单包毛重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整批剔除,如符合要求承检机构开始逐包扫描条码,核查其品质检验结果,待批次所有棉包核查完后,须将不符合要求棉包重新装车称重,承检机构将合格棉包总毛重录入软件。
多包过磅:一批棉花分多次称重的,承检机构须制作《多包过磅现场检验汇总表》,现场计算该棉批总毛重,具体检验流程同整车过磅。
9、对中储棉公司初验时未发现的污染、水渍、异味、火烧、霉变以及混入的不同批次的棉包,或包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再称重,及时反馈中储公司驻库人员。
10、承检机构对符合收储要求的棉包逐包加盖验讫印章,棉包唛头及包身各盖一个,要求字迹清晰可辨认。塑料包装棉包不加盖验讫印章。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和中储棉公司英文简称(CNCRC)。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第一行内容是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英文名称缩写,即CNCRC,第二行内容是承检机构代码,第三行内容是验讫标志。
11、如塑料包装的棉包扫描条码无法读取,需划开塑料包装物取出条码扫描,扫描后应将条码卡放回棉包不易丢失位置。
12、现场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即与中储棉公司驻库人员、仓库就现场检验已结束的棉批办理交接手续。
13、开展现场检验一周后,承检机构应根据仓库所提供的检验条件测算本单位预计完成时间,并报中纤局。
(三)数据提供及交接
1、现场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承检机构以合同编号(批号)为单位向中储棉公司提供结果,一式两份,“入储合格棉包明细表”内容包含:条码、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重量结果;“入储不合格棉包明细表”内容包含:条码、加工单位、不合格原因等,并与产权单位、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现场办理数据交接手续,填写《2008年度收储新疆棉明细表交接清单》,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将检验数据报中纤局。
2、中纤局收到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传输中储棉公司。
3、承检机构应对录入专用软件的数据反复核对,确保无异常数据后方可提供电子数据明细表。
(四)复检
1、中储棉公司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并提交复检申请。
2、复检是按批检验,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按比例重新抽取复检样品进行感官和仪器检验,并于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按批出具复检结果。复检项目: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复检品级结果有四级以下比例的不予收储,因复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复检方承担。
3、一次复检为终局复检,复检的棉花按复检结果结算,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线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不复检。对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的复检不予受理。
5、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交纳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免交检验费。
6、对中储棉公司初验时发现的货证明显不相符或中储棉公司对拟交储棉花质量有异议的,可参照复检程序进行处理。
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